北角屋苑出通告禁住客赤膊上身?稱赤膊出走廊或違法 大律師有案例咁睇

2025年05月26日 11:00

北角有私人屋苑管理處出通告,指因收到投訴有住戶在進出單位途徑(經)走廊時(如倒垃圾/整理私人物品)赤膊上身,甚為不雅。」,因此通告提醒住戶:「本處明白天氣炎熱,但走廊乃屬公共地方,本處提醒各住戶,為他人設想,「提醒」住戶「途經走廊,應穿回上衫」,通告引述「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0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或監禁6個月。」掀起網民熱議。

樓主在帖文中批評屋苑管理處「管得太嚴」:「我個屋苑通告講到好似男士赤膊上身,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屋苑)會唔會管得太嚴?咁啲明星演唱會表演除衫咪全部犯罪?」不少網民質疑管理處在通告中以猥褻行為的罪行,與住戶在走廊赤膊上身掛勾並不正確:「我會貼張Memo紙喺下邊,寫住『煩請管業處先了解清楚猥褻的定義才發出通告』。

有大律師指出,不是單單赤膊就犯法,有關屋苑的通告所引述的法例的確是這樣寫,不過,重點是一定要沒有合理辯解,及要猥褻情况下才犯法,如送貨工人赤膊上身送貨就不是犯法。他指出,法例並無規定不可以赤裸上身,如赤裸上身無故意滋擾他人,並無違法,亦不算性騷擾。

資料顯示,1999年4月,有女子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屯門安定邨兩名報販、一名菜販及4名在球場打籃球的青年,裸露上身「露點」是「有意從事性騷擾」,她又同時控告屋苑管理公司,共索償87元。
該女子同年又入稟高院,指控當時的區域巿政署,容許男子在屯門兆麟苑運動場赤膊緩步跑,索償逾3百萬元,翌年7月,同一女子再入稟高院,指自己參與社署安排的社區服務時,遇上3名男子赤膊向她「性騷擾」,向社署索償二百四十萬元。所有案件最終均被駁回,法官更斥責該入稟女子濫用司法程序。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