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4日 12:00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种以公司形式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有别於单位信托,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并设有董事局。董事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负有受信责任和须以谨慎丶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责任。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产须予分隔,及托付予保管人作妥善保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拥有一名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进行第9 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投资经理。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设有子基金,而每个子基金均属於「受保护专属帐户」,即一般而言,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均只属於该子基金。受保护专属帐户的作用是要尽量避免因其中一个子基金无力偿债而牵连到其他子基金的风险。然而,受保护专属帐户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因此,有可能会出现海外法庭未必承认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此法律责任分隔特点的风险,而具体情况将视乎个别海外司法管辖区而定。
股东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拥有权,将以记入该公司股东登记册内的股东名称及持股量作为证明。相关股东可免费查阅有关登记册。